大冶市位于湖北省东南部,长江中游南岸,地处武汉、鄂州、黄石、九江城市带之间和湖北“冶金走廊”腹地,地跨东经114°31′—115°20′,北纬29°40′—30°15′。西北与鄂州市为邻,东北与蕲春、浠水县隔江相对,西南与武汉市、咸宁市毗邻,东南与阳新县接壤。距省会武汉仅90公里,由湖北省第二大城市黄石市代管。全市总面积1566.3平方公里,辖1个乡、10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1个国有农场。大冶市地处幕阜山脉北侧的边缘丘陵地带,地形分布为南山北丘东西湖,南高北低东西平,一般海拔高度为120—200米,最高点海拔840米,最低点海拔11米。主要山脉有大同山、天台山、龙角山、云台山、茗山、黄荆山等。大冶属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春季主要是东风,夏季多东南风,秋季多西南风,冬季多西北风。年平均气温16.9°C,极端最高气温40.1°C,极端最低气温-10°C,年均无霜期261天,年均降水量为1385.8毫米。长江流经市东北隅,市内主要河流有17条,湖泊有大冶湖、保安湖和三山湖。
大冶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袭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百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度。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